
根據辦法,在央企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中,利潤總額指標保持不變,但經濟增加值將取代原有的凈資產收益率成為業績考核的核心指標,占到40%的考核權重。
據了解,所謂經濟增加值是指扣除全部資本成本(包括股權成本和債務成本)的經營回報,是企業稅后凈營業利潤與該企業加權平均的資本成本間的差額,是為出資人創造的“真正的利潤”。在會計原則中,企業的盈利只有高于其資本成本時才是真正為股東創造了價值。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面對日益變化的新形勢和新挑戰,中央企業業績考核的導向作用和價值創造理念有待進一步加強,出臺新辦法旨在引導企業轉變發展方式,增強市場競爭力,實現可持續發展。
根據考核辦法,國資委對中央企業的業績考核主要考慮兩類指標,一類是基本指標如利潤總額和經濟增加值,一類是分類指標。分類指標主要是管理類的指標,根據企業的不同類型和存在的薄弱環節予以設計。各類指標占有不同權重,根據暫行辦法予以核定后,再乘以企業經營難度系數,得出綜合得分,最后劃定考核評級。目前,中央企業考核評級依次分為A、B、C、D、E五個級別,完成全部考核目標值為C級進級點。
在考核評級的過程中,國資委同時將考慮企業年初向國資委上報并經確定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凡企業年度利潤總額目標值低于上年目標值與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終考核結果原則上不得進入A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