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辦發〔2009〕7號文和《辦法》有關規定,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非公司制機構。其與非融資性擔保機構最主要的不同是三個方面:
一、根據目前的規定,融資性擔保機構是特許機構,需要通過地方監管部門前置性審批許可并獲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后,才能在工商等相關部門注冊登記成立;而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尚未實行準入管理,其注冊登記沒有前置性的行政審批要求,也不持有經營許可證,只要符合《公司法》等相關規定,直接進行工商注冊登記或其他注冊登記即可成立。根據《辦法》有關規定,擅自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
二、融資性擔保業務為特許經營業務。根據《辦法》有關規定,經過監管部門批準,融資性擔保機構可以兼營非融資性擔保業務,但是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只能和融資性擔保機構聯合擔保才能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未經批準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并處罰。
三、融資性擔保機構為納入監管機構監管的特許機構,除在機構準入方面需要審批外,其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業務都需準入審批,而且對其經營活動實施審慎監管。
四、非融資性擔保機構根據”全國非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管理指導意見”是除了融資性擔保機構之外的為企業和自然人提供擔保的機構,開展的業務為工程擔保訴訟擔保聯合擔保海關擔保電力擔保等實收資本在3000萬元以上的擔保機構.現在雖沒有一個行政許可前提,但根據"全國非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管理指導意見",一般擔保機構必須要注冊后在30個工作日內在行業協會做非融資性擔保機構等級認證,同時備案于相應級別的主管部門(工商法院建委金融辦中小企業局)等,根據實際情況在網上公示等.同時地方行業協會可以網上公示那些是等級認證后的擔保機構,哪些是一般企業的帶有"擔保"字樣的機構一定要區別。
五、非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特點
1、在工商注冊后獲得行業協會的非融資性擔保機構等級證書;
2、有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的批復或則備案許可;
3、有國家法定的營業執照稅務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等;
4、有行業(建委法院)主管業務部門等入圍證明書;
5、有民間借貸擔保等的工商經營范圍許可;
根據以上,是區別融資性擔保非融資性擔保帶有擔保字樣的一般企業(投資公司投資管理公司科技公司項目公司等).
真正的非融資性擔保機構,雖然現在沒有行政審批許可后方能注冊等,但在合法注冊后的在相應行業自律和規范的指導意見,取得非融資性擔保等級證書和非融資擔保業務主管部門許可還是很難的一個事情,是需要很多準入條件方能成為真正的非融資性擔保機構.這樣非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合法規范自律提升就自然且穩健了。